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ific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 英文缩写PAC),是由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成员经济体的认证机构的认可机构或类似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机构及利益相关方组成的协会。PAC正式成立于1994年10月,现有23个成员,其中正式成员17个,联系成员3个。PAC的使命是在认证机构认可或类似活动领域,支持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国际认可论坛(IAF)和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的宗旨与目标,代表亚太地区经济体的国家、区域和国际利益。PAC的目标是在国际认可论坛(IAF)组织的管理体系、产品、服务、人员合格评定或类似合格评定制度的全球承认体系下,促进亚太地区贸易和商务的发展。
PAC多边相互承认协议(MLA)作用:
PAC致力于在成员认可机构运作等效性的基础上签署和发展多边互认协议(MLA)。PAC/MLA将有助于证明经过MLA签约方认可的认证机构能力的等效性,从而使这些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的使用者对证书获得者有更大的信心,并通过鼓励在世界范围内接受有效的证书来为国际贸易提供便利,从而减少重复评审。
我国参与PAC有关活动情况:
原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R)和原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是PAC的创始成员机构。原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ACEB)于1999年加入PAC。
1998年1月,PAC在中国广州召开了特别全体会议,CNACR获准与其他3个国家认可机构首批签署了PAC/MLA(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认可)。 1998年10月,原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签署了PAC/MLA(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认可)。
2004年10月,原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签署了PAC/MLA(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认可)。
目前,CNAS已取代原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继续保持我国认可机构在PAC中多边互认协议方的地位。CNAS秘书长肖建华曾于1999年7月至2005年7月连续担任两届PAC主席,主持PAC全面工作,现为PAC执行委员会委员。
PAC相互承认协议
1.依据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的有关规则和程序,作为评审的结果签订本协议。
2.本协议的签约机构为签署本协议的认可机构(即“签约机构”,统称“MLA集团”)。
3.每个签约机构都应遵守MLA的条件。
每个签约机构均应:
(i) 保持与ISO/IEC导则61和有关PAC指南的符合性;
(ii) 确保它所认可的质量体系审核与认证/注册机构符合ISO/IEC导则62和相关的PAC指南。
4.每个签约机构均应:
(i) 承认本协议其它签约机构的认可制度与本机构的认可制度具有同样效力;
(ii) 以对待本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所颁发认证证书的方式,建议并促进其它签约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在认可范围内所颁发的认证证书得到同样的承认。
5.每个签约机构均应:
(i) 对其它签约机构就本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所颁发认证证书的投诉进行调查;
(ii) 将本机构认可制度已经或即将发生的重大变更及时通知其它签约机构;
(iii) 适当承担MLA集团的工作;
(iv) 适当参加技术委员会和MLA集团的会议;
(v) 提供评审员,参与对MLA集团成员机构和申请方认可制度的评审、复评和监督;
(vi) 与其它认可机构合作,扩展MLA的范围;
(vii) 以保密和职业化的方式使用所有信息。
6.依据有关规则和程序,若同意接纳新成员机构,则此认可机构需与PAC主席签署MLA协议书(MLA签署单见本协议附件B),然后将此新的签约机构列入协议签约方名单(本协议附件A)。如果同意某签约机构扩大签约的认可制度范围,须履行同样的程序。
7.某个签约机构若需退出本协议或缩减其签约的认可制度,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需提前三个月通过MLA管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它签约机构。某个认可机构一旦退出协议或改变了签约的认可制度范围,该机构的MLA协议书应予作废。必要时,签署一张新的MLA协议书。附件A所示的签约方名单也应做相应的更改。更改后的签约方名单(附件A)需由PAC主席签署。
8.本多边互认协议文本的任何更改均需得到PAC全体会议的批准。
9.本协议的内容包括10条和一个列明各签约机构及其认可制度范围的附件(附件A),以及每个签约机构的协议书(附件B)。
本协议生效于1998年1月24日生效。 |